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1-06 12:07:03

                                                                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的经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牵头制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落实省级奖励资金,配合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及申报资金。

第四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组织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确认伤亡人员见义勇为行为,并将符合奖励范围的行为向省财政申请奖励资金;负责向社会公开见义勇为确认办法、人员名单和事迹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二)各地级以上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评定委员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向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确认伤亡人员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

第五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省公安厅(具体负责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奖励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审核奖励资金申请,确认发放对象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发放资金。

(二)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省级奖励资金的申报,核实发放对象范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励资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

 

第四章 资金发放范围

第七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省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其本人。

第八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省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上述家属已就省一次性抚恤奖金分配依法自愿订立书面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五)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审批实行年度总体计划审批、年中资金分批下达、年底汇总报备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提出省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中资金分批下达、年底汇总报备。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并按程序公示后,分批次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并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全年奖励资金的执行情况报省领导。如遇当年所需奖励资金超出总体计划的情况,按特事特办的原则报省领导专项解决。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核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核具体程序。

(一)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等。

(二)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由地级以上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填写《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附件1),报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在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奖励资金。

(三)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资金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奖励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见义勇为事件、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资金申请,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四)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函告省财政厅。

(五)根据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审批情况,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安排到省公安厅。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在《广东省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附件2)上签名按指印后,由省公安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

(六)根据总体计划审批情况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情况,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全年奖励资金的执行情况报省领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见义勇为人员名单、见义勇为行为过程。

(二)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

(三)省政府奖励金额及发放对象。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管理平台以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金额、见义勇为确认情况。

(四)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审批方式、审批结果、审批金额等。

(五)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七)见义勇为资金拨付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省公安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县公安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